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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值计算与财物定性:虚拟货币处置在刑事实务中的认定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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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区块链技术的普及,比特币、泰达币等虚拟货币因其匿名性、去中心化与全球流通特性,日益成为新型犯罪的工具与对象。近年来,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办理涉虚拟货币犯罪案件7件,涉及受贿、盗窃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等多个罪名。面对虚拟货币犯罪发现难、取证难、证明难的挑战,玄武区检察院积极探索,从取证引导、证据审查到价值认定,形成一系列可参照的办案经验,为惩治此类新型犯罪、维护金融安全与社会稳定提供了重要实践样本。

虚拟货币犯罪:新挑战与多重危害

虚拟货币犯罪不仅手法隐蔽、技术性强,更因其跨境、匿名等特性,对国家安全、实体经济、外汇管制及社会稳定构成多重威胁。司法机关在办案中普遍面临四难:犯罪主体难锁定、犯罪手段难确定、资金去向难追踪、电子数据难取证。这些困境使得传统侦查与证明模式在应对虚拟货币犯罪时常常力不从心。

玄武实践:三位一体的办案体系

针对上述挑战,玄武区检察院构建了以取证引导证据审查价值认定为主线的三位一体办案体系,着力破解虚拟货币犯罪治理难题。

一、介入侦查,锚定取证方向
虚拟货币通过水房式地址分散转移资金,溯源极为困难。玄武区检察院通过适时介入侦查,在取证方向、标准与形式上提供引导,帮助公安机关克服虚拟货币去中心化、匿名化带来的取证挑战,实现侦检协同、精准打击。

二、更新理念,重构证明规则
虚拟货币交易链路复杂,身份关联弱,往往难以形成闭合证据链。玄武区检察院以传统证明规则为基础,结合虚拟货币犯罪特点,确立证据+逻辑的证明标准,运用印证规则与经验法则论证身份同一性。在王某盗窃比特币等案件中,即使关键数据缺失、被告拒不供述,仍通过严谨的证据链构建获得法院支持,实现了网络犯罪证据规则的重要突破。

三、论证价值,统一认定标准
虚拟货币是否具备刑法意义上的财物属性、价值如何计算,实践中一直存在分歧。玄武区检察院组织理论与实务专家研讨,明确虚拟货币虽属非法金融活动产物,但并非违禁品,具有交换价值,应认定为刑法上的财物。其价值认定以案发当日国际交易平台最低交易价为准,既便于操作,也符合存疑有利于被告人原则。

启示:迈向专业化与体系化治理

玄武区的探索表明,应对虚拟货币犯罪需司法理念与技术能力同步升级。办案机关不仅需掌握区块链数据分析技能,更应在证明标准、价值认定等法律层面形成共识。未来,随着虚拟货币犯罪形态不断演化,只有持续推动跨部门协作、加强国际司法合作、完善电子证据规则,才能构建起更为有效的治理体系,守护金融安全与法治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