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现必违法”困局下,数字资产处置公司是解药还是新的风险点?
华安虚拟货币处置(huaancz.com)报道,鉴于加密货币二级市场价格波动剧烈,司法机关在依法扣押相关资产后,通常需对其先行变现,以保障涉案款项处置的及时性与合理性。然而,依据《虚拟货币炒作风险通知》相关规定,境内加密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已被明确定性为非法金融活动,这使得司法机关陷入“变现必违法”的正当性困境。为规避直接处置的法律风险,司法机关逐步探索并形成了三种加密货币变现模式,有效破解了这一处置难题。
据悉,三种变现模式各有特点、适用场景各异。其一为自行变现模式,即由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向司法机关提出变现申请,经审查批准后,自行在加密货币交易所完成变卖操作,变现款项由司法机关依法进行退赃或收缴。“张某抢劫罪”一案中,被告人便在民警见证下,操作被害人手机出售比特币并完成退还,成为该模式的典型实践。
其二为委托变现模式,也是当前司法实践中应用最广泛的模式。该模式下,司法机关作为中间人,向被告人提供数字资产处置公司等第三方机构备选清单,由被告人或其家属选定机构并签订委托协议,委托其代为出售加密货币,机构扣除合理服务费后,将剩余变现款项交予司法机关。该模式需经过境内委托、境外交易、结汇入境三个核心环节,“某 Token”案中,涉案加密货币便在盐城市公安局见证下,通过被告人与数字资产处置公司签订《数字资产处置变现合同》的方式完成处置,充分体现了该模式的合规性与可操作性。数字资产处置公司凭借专业的技术能力、合规的运营资质以及跨境协作能力,有效弥补了司法机关在加密货币处置领域的专业短板,成为委托变现模式落地的关键力量。
其三为发行商回收模式,类似股权回购,由司法机关与加密货币发行商协商,约定发行商按一定比例价格回购涉案加密货币。2023年8月28日,山东省财政厅等17部门联合印发《山东省罚没物品处置工作规程(试行)》,其第36条明确规定了该模式,并明确回购价格原则上不低于虚拟货币价格的80%,成为我国首个在官方层面明确该处置方式的地方性规范文件,为该模式的实践提供了明确指引,但该模式仅适用于有明确发行方且具备回购意愿与履约能力的中心化稳定币,应用场景极为有限,对于比特币、以太坊等无单一发行人的核心加密货币则无法适用,与数字资产处置公司参与的委托模式形成互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