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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变现模式下的核心角色:透视数字资产处置公司的运作流程与潜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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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虚拟货币处置(huaancz.com)报道,在加密货币价格剧烈波动的背景下,司法机关对涉案数字货币先行变现已成为常见做法,旨在避免资产价值大幅缩水,保障退赃、罚没等司法程序的财产基础。然而,2021年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明确将境内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定性为非法金融活动。这一政策定性,使得司法机关的直接处置行为陷入变现即可能涉嫌参与非法金融活动的正当性困境。为在现行法律政策框架内破解这一难题,司法实践中逐渐摸索并衍生出了三种主要的加密货币变现路径,而数字资产处置公司在其中扮演了关键而复杂的角色。

一、司法实践中的三大变现模式及其局限

1. 自行变现模式:依赖与风险的平衡
此模式由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主动提出申请,在司法机关监督下,自行通过加密货币交易所出售资产,所得款项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其核心在于依赖被处置方的主动配合与操作能力,如张某抢劫案中,被告人在民警监督下操作被害人手机出售比特币。该模式流程相对直接,但局限性显著:高度依赖当事人配合,存在操作失误、资产转移(至其他地址)或价格实时波动导致的失控风险,故司法机关采用谨慎,仅适用于案情简单、配合度高的个别案件。

2. 发行商回收模式:理想与现实的壁垒
此模式类比股权回购,由司法机关协调加密货币发行方进行回购。2023年《山东省罚没物品处置工作规程(试行)》第36条对此作了原则性规定,并设定了不低于市价80%的回收指导价。这为稳定币等由明确主体发行的资产提供了理论出口。然而,其应用场景极为狭窄:比特币、以太坊等主流去中心化加密货币并无单一发行主体或法定回购义务;即便对于部分稳定币,发行商的回购意愿、履约能力及法律地位均存在不确定性,使得该模式在实践中难以广泛推行。

3. 委托变现模式:主流选择与核心枢纽
当前司法实践中最为通行的,是委托变现模式。在此模式下,司法机关不再直接参与交易,而是作为监督者与引导者,向被告人或其家属提供经筛选的第三方机构(通常即为专业数字资产处置公司) 清单,由其委托这些机构在境外交易所完成出售、结汇及资金入境全流程。该模式将具体的、可能触及现行监管政策的交易环节,剥离给了专业的市场化机构,使司法机关得以规避直接操作的法律风险。

二、数字资产处置公司的关键作用与运作暗箱

在委托变现模式中,数字资产处置公司 成为了连接涉案加密货币与最终法定货币的核心枢纽。其运作通常涉及三个关键环节:

1.     境内委托:在司法机关的见证或指导下,被告方与处置公司签订委托处置合同。

2.     境外交易:处置公司利用其境外资源与渠道,在合规的境外交易所完成加密货币的出售。

3.     结汇入境:将出售所得外汇,通过合法金融渠道兑换为人民币,并转入司法机关指定的境内账户。

这一过程,看似清晰规范,实则仍存在诸多灰色地带与潜在风险:

·         合法性基础悬疑:处置公司在境内提供此类委托处置服务,其本身业务性质是否与《通知》中非法金融活动的界定存在冲突,尚待明确。

·         操作透明度存疑:境外交易的具体价格、交易所选择、手续费率等细节,往往缺乏公开透明的监督,可能存在道德风险与操作风险。

·         资金跨境合规压力:大额资金跨境汇回需严格遵守外汇管理规定,处置公司的操作是否完全合规,直接影响涉案资金的合法性与安全性。

·         定价与费用合理性:处置服务费缺乏统一标准,资产售价受市场波动和操作时机影响巨大,如何保障资产变现价值的最大化、防止价值不当减损,是核心关切。

三、困境与展望:规范化道路何在?

委托变现模式通过引入数字资产处置公司这一市场化主体,虽在技术上为司法机关解了燃眉之急,但并未从根本上解决加密货币处置的合法性问题,只是将法律风险进行了转移与分散。这种模式长期依赖于灰色地带的运作,不仅可能滋生新的腐败与寻租空间,也使得巨额涉案资产的处置处于不确定状态。

未来的规范化出路可能在于:

1.     明确法律授权与细则:亟需国家层面出台更高级别的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明确司法机关处置涉案加密货币的权限、程序、责任主体,以及对数字资产处置公司这类服务机构的监管框架与资质要求。

2.     建立官方处置平台或指定机制:探索由国家级权威机构牵头,建立规范、透明、可监督的涉案数字资产统一处置平台,或建立经过严格审批的指定处置机构名单,将处置过程纳入阳光之下。

3.     强化全流程监督与技术赋能:利用区块链技术对处置过程进行链上存证与追溯,确保交易环节的不可篡改与可审计。审计、监察部门应对处置流程与资金流向进行常态化监督。

加密货币的司法处置,已成为数字时代法治建设无法回避的新课题。当前以委托数字资产处置公司为主的模式,是一种在政策夹缝中求生存的务实选择,但非长久之计。唯有通过立法完善、机制创新与科技监管相结合,才能从根本上破解这一正当性困境,在防范金融风险与维护司法公正之间,找到坚实的平衡点。